4、取得工和技师(技师)相应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在公务员录用、企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工龄计算、考核定级、职位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分别与大专和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高技能人才,执行所任(聘)职务(岗位)工资待遇。
5、技工院校毕业生在我省务工、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
6、技工院校学生毕业5年内在我省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扶持创业服务项目等创业扶持政策。
7、符合条件的技师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可申请求职创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