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起床。早6:30分,听到起床铃后,应立即起床。
第四十九条 升国旗。每周一早晨全体学生着装整齐参加升国旗仪式。
第五十条 早操。起床后应于6:45分之前集合、清点人数,并按计划进行早操。早操内容为越野跑、队列训练、警体技能训练等,时间为30分钟。
第五十一条 整理内务。每天课前20分钟内按警务化管理要求整理好内务。
第五十二条 就餐。一日三餐应排队购买饭菜,不得插队,不得大声喧哗。在指定地点文明用餐,爱护食堂设施,保持食堂整洁,就餐秩序。
第五十三条 上课。每天正常行课为六节。上午行课四节;下午行课二节。
第五十四条 午休。午休时间,应保持安静,学生除工勤人员外,应卧床休息,任何人不得擅自出校,不得从事文体活动。
第五十五条 课外活动。每天第六节课后为课外活动时间,学生须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各种专业训练、文体活动,或自行参加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晚自习。每周星期一至星期四晚7:00-9:00为晚自习时间(其中7:00—7:30观看新闻联播)。
第五十七条 晚点名。每晚9:50,全体学生在宿舍接受晚点名。
第五十八条 就寝。每晚10:00熄灯铃响后,应立即熄灯就寝,保持安静。严禁学生外宿和留宿客人。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
(五)对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保守机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二)遵守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