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西中考政策

ganzhou
2019-07-05 浏览714次
       1.应届毕业生在阶段被评为“三好学生”或“学生干部”的,加5分。
        2.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举办的体育运动会获得单项前五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加5分。
       具体项目如下:
      省教育厅举办的体育项目(2013年6月—2015年12月)
      ——江西省生田径
      ——江西省生排球
      ——中国生足球联赛江西赛区
     ——江西省生篮球
     省教育厅与省体育局联合举办的体育项目(2013年6月—2015年12月)
     ——江西省青少年田径(锦标赛)
     ——江西省青少年儿童游泳锦标赛
     ——江西省青少年儿童乒乓球(锦标赛)
     ——江西省青少年儿童羽毛球(锦标赛)
     ——江西省青少年儿童网球(锦标赛)
     ——江西省青少年跆拳道(锦标赛)
     ——江西省青少年举重(锦标赛)
     ——江西省青少年式摔跤(锦标赛)
     ——江西省青少年武术套路锦标赛
     ——江西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田径
     ——江西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乒乓球
     ——江西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羽毛球
     ——江西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举重
     ——江西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篮球
     ——江西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足球
       享受上述项目优惠的考生报名时须提供运动、秩序册、册等原件。参加集体项目的学生运动员还必须提供参赛场次表原件,或加盖主办单位印章的复印件。2015年12月31日以后举办的体育项目,不再作为中考优惠项目。
       3.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艺术展演活动获得文艺、美术、书画、摄影作品一等奖的加5分。具体见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第六届中生、幼儿艺术展演活动获奖情况的通报》(赣教体艺字〔2015〕23号)。
       4.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参照《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公通字〔2005〕78号)具体规定执行。
       5.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参照《关于印发〈江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政联〔2012〕8号)具体规定执行。
       6.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加10分。
       7.华侨子女、归侨及其子女、港澳同胞子女、台籍青少年考生加10分。
       8.少数民族聚居乡(村)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少数民族考生优惠对象,根据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民宗字〔2010〕20号)文件精神,审核确认。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录取。
       考生能享受几种优惠时,只能享受其中较优惠的一种。享受优惠的考生均应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县(市、区)中招办交验原始证件并交影印件(影印件须经中招办主任签字、盖章)进入档案。凡弄虚作假,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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