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因故需请假的,必须递交书面请假条。
(二)上课期间,同学遇突发事件需请假的,可直接向任课老师及纪律委员请假。
(三)请假时间在三天以内的,必须向班主任递交书面请假条,经班主任签字同意后生效,否则视为旷课。请假条一式两份,班主任和纪律委员分别保存一份。
(四)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必须递交书面请假条,经班主任和副主任签字同意后生效,否则视为旷课。请假条一式两份,班主任和纪律委员分别保存一份。
(五)请假超过一周的,必须经过班主任、副主任和学校教务处的同意。
(六)因特殊原因,请假时间超过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七)请假期间要离开学校的,请假人必须注意自身安全,如出现安全问题,请假人自己负责。
(八)请假人返校后必须及时到班主任和纪律委员处销假。
(九)纪律委员每天点名,严格做好记录并存档,及时向班主任反馈出勤情况。
(十)每年综合考评时依据考勤记录扣分。
(十一)除每天点名外,纪律委员可以根据班级出勤状况,在其余时间自主安排点名。
(十二)班级成员应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应缺席,有事不能参加者应及时向纪检委员请假。